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請各位用戶勿在發布信息中涉及虛假宣傳,對于涉嫌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一經發現后果自負,并將視情況對信息進行屏蔽、下線、通知其限時修改等處理辦法,望大家自行檢查,規范發布真實信息;若仍有疑問,歡迎您致電客服熱線 0579-8207 7898 進行咨詢。
關于《虛假宣傳限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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