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前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我國與各允許肉類產品輸華的國家簽訂了輸華肉類議定書,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出口國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只有符合這些要求,進入《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該國肉類產品才能獲準輸華。獲準輸華肉類產品名單可以在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的網站查詢。
二、入境前進出口商備案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肉類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海關對食品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口商,方可辦理肉類產品進口手續。
三、檢疫審批管理
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肉類產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肉類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四、指定口岸進口
進口肉類產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必須經海關允許,并按照海關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
五、綜合評定
進口肉類產品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準予進口。
進口肉類產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