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波蘭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有關中國從波蘭進口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牛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波蘭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關于中國從波蘭輸入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波蘭牛肉是指30月齡以下冷凍可食用去骨牛肉〔牛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頰部肌肉、頭部肌肉、橫膈肌、碎肉、肉糜、絞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牛副產品不允許輸華。必須剔除回腸末端,胸腺、脾、扁桃體、顱骨包括腦、眼、三叉神經節,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經節。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輸出牛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波蘭官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波蘭和歐盟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輸華牛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注冊,獲準注冊的企業自注冊之日起生產的牛肉方可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波蘭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下屬的獸醫檢驗總局(以下簡稱“波方”)確認境內沒有口蹄疫、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小反芻獸疫和藍舌病。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的要求實施對牛的牛海綿狀腦病(BSE)監測及國家飼料禁令,“特定風險物質”控制,建立有效的追溯體系,實施相應風險控制,獲WOAH認可為BSE風險可忽略國家。
(二)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活牛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波蘭境內,具有唯一身份標識,通過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統,可追溯到屠宰牛的出生和來源農場。
2.來自于無任何瘋牛病風險的農場且不是瘋牛病可疑或確診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來自于已知的瘋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個月內,在同一個農場出生的同群牛和飼料同群牛。
3.來自于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偽狂犬病、布魯氏菌病、Q熱、結核病、副結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牛生殖道彎曲桿菌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白血病、牛結節性皮膚病、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裂谷熱和巴氏桿菌病,過去24個月內未發生牛無漿體病、牛巴貝斯蟲病和旋毛蟲病臨床病例的農場。
4.來自宰前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波蘭動物衛生法規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定的疫病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5.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6.過去24月內未接種過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疫苗。
7.從未使用過中國和(或)波蘭禁止使用的獸藥和(或)飼料添加劑。
8.從未飼喂過反芻動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9.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其他種類動物;不符合議定書要求規定的牛;不滿足中方注冊要求生產企業生產的牛及其他動物。
10.屠宰時小于 30月齡。
(三)加工過程要求。
1.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牛:
(1)在中方注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
(2)來源于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農場,依照中國和波蘭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
(3)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所有年齡牛的回腸末端,胸腺、脾、扁桃體、顱骨包括腦、眼、三叉神經節,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經節等組織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以安全衛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輸華牛肉;
(4)牛的胴體在屠宰后和去骨前,在2℃以上溫度條件下至少預冷和熟化24小時。熟化后的胴體背最長肌中央的pH 值在6.0以下;
(5)生產輸華牛肉時,未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執行波蘭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限值不超過中國、波蘭法律法規和國際標準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
3.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波蘭和歐盟法律規定的要求。
4.產品不得與其他種類的動物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產品、來自其他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5.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6.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規定和標準開展疫情防控,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在貯存牛肉的凍庫或冷庫中,應設有貯存輸華牛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輸華牛肉每一集裝箱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波蘭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雙邊議定書的有關內容。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波蘭文和英文寫成(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波方應提供檢驗檢疫印章印模、獸醫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證書電子信息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適用)。如發送證書電子信息應于證書簽發后48小時內通過中方指定途徑發送至中國海關。如有更改、變換,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波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波方應確保電子信息準確和安全。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輸華牛肉應使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波蘭及歐盟標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包裝。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蘭文標明產地國家、品名、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蘭文標明產地國家、品名、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肉類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輸華牛肉從包裝、貯存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波蘭和歐盟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冷凍牛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中心溫度不應高于-15℃。
輸華牛肉裝入集裝箱后,在波蘭官方的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7月10日
本文轉載自:海關總署 原文鏈接